《巴黎协定》第6条下所设立的市场机制,要求对参与方的排放量进行相应调整。格拉斯哥气候大会为具有单年度国家自主贡献(NDC)减排目标的缔约方提供了两种相应调整方法:平均法和排放轨迹法。采取哪种方法对我国更加有利?如何开展相关能力建设?

针对上述问题,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段茂盛课题组发表文章,分析了我国未来参与《巴黎协定》第6条市场机制时相应调整方法的选择问题。研究结果表明选择平均法对我国更加有利。

近日,该文章以《<巴黎协定>市场机制中的相应调整方法》为题,发表于《气候变化研究进展》,段茂盛为通讯作者,硕士研究生银朔为第一作者。该研究获得了国家社科基金的支持。

为了避免减排效益的双重计算,《巴黎协定》第6条下所设立的市场机制, 包括第6.2条的合作方法和第6.4条机制均要求对市场机制参与方的排放量进行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格拉斯哥气候大会通过的关于第6条机制的实施指南,为具有单年度国家自主贡献(NDC)减排目标的缔约方提供了两种相应调整方法:平均法和排放轨迹法。论文分析了相应调整涉及的关键要素,包括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时间、国际转让减排效益(ITMOs)的使用时间限制等,进而对平均法和轨迹法的优缺点进行了对比,结合中国未来的可能排放路径,量化分析了不同相应调整方法对我国参与全球碳市场的可能影响。

研究结果表明,尽管轨迹法能更有效地追踪NDC进展、实现NDC目标的不确定性更小、受ETS中配额存储和借贷政策的影响较小,但设置一条科学合理的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在政治和技术上存在严重挑战。当前已有一些研究对我国实现NDC目标的路径进行了量化分析,但不同研究的情景、参数、假设不同,得出的排放轨迹也不尽相同。当前全国碳市场覆盖的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尚未超过50%,且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总量控制与交易市场,无法根据碳市场的配额总量得到指示性多年排放轨迹。选择平均法则操作更加简便,有助于我国以更灵活的排放路径实现NDC目标。基于我国排放路径的ITMOs净交易量分析结果也显示,选择平均法对我国更加有利。因此,本文建议选择平均法对ITMOs的国际转让进行相应调整。

为使用平均法进行相应调整,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能力建设工作:

一是量化NDC目标与追踪NDC进展,一方面我国需要给出将NDC减排目标量化为绝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具体公式,另一方面需要在两年期透明度报告中提供NDC覆盖的排放量与清除量的年度水平,以及其他用于追踪NDC进展的非温室气体指标的年度水平。

二是需要建立追踪ITMOs国际转移的国家登记系统,追踪ITMOs的授权、首次转让、转让、获取等信息,可以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符合第6.2条指南要求的国家登记系统,与合作方的ITMOs追踪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甚至是相互连接。

三是第6条主管部门、第6条国家登记系统和报告编制机构之间应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

相关文章信息:银朔,段茂盛. 《巴黎协定》市场机制中的相应调整方法 [J]. 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2023. DOI: 10.12006/j.issn.1673-1719.202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