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段茂盛在线发表了针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全国碳市场)总量设定问题的文章The Transition From an Intensity to an Absolute Emissions Cap in China’s 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中国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从强度向绝对排放上限的过渡》) 。文章发表于亚洲协会官网,内容摘要如下。
全国碳市场目前只覆盖了发电行业,考虑到经济发展和电力市场的特点,其采用了基于排放强度的自下而上的总量设定方法。但该方法在减排效果和成本效益方面的有效性一直存在争议。为更好地助力“双碳”目标和国家自主贡献(NDC)减排目标的实现,全国碳市场的总量设置应逐渐向绝对总量过渡,但可在过渡期采用强度上限和绝对上限并存的双轨总量设定方法。
该文章分析了全国碳市场使用的总量设定方法,讨论了全国碳市场在初期采用强度上限的根本原因以及从强度上限转变到绝对量上限的相关问题。相关政策建议包括:
- 仔细分析总量设定方法改变对企业、部门、地区和整个经济的影响,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减少碳泄漏的风险,并制定过渡路线图。
- 仔细分析试点碳市场中的绝对排放上限设定方法,识别最适合全国碳市场的方法要素。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试点来测试可能的方法,包括相关的技术问题及其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影响。
- 建立相应的政策工具,来应对绝对排放上限下可能出现的配额供应严重过剩或短缺问题。针对可能的供应过剩问题,可以考虑引入市场稳定机制、配额跨期存储和提高政策的长期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等措施;针对可能的供应短缺问题,可以考虑引入有底价的配额拍卖、以固定价格出售预留配额和为潜在新纳入企业预留配额等措施。
- 开始向绝对上限过渡比从一开始就设定非常严格的绝对上限更为重要。绝对排放上限在初始时应设置在相对较宽松的水平上,并逐步收紧。
- 在过渡期(建议为2026~2030年),全国碳市场的排放总量可由强度上限和绝对上限共同确定。如果由基于强度的分配方法所确定的排放总量(强度上限)未超过绝对上限,则实际排放总量由强度上限确定;否则,应调整配额分配方法,以便将总量控制在绝对上限以内。在此过渡期确立绝对上限的可能方法之一是为每个覆盖行业确定“上限”,再将其加总获得体系的排放上限。
- 2030年之后,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已达到峰值,预测未来排放轨迹将更加可行。此时可以根据排放轨迹自上而下地制定符合国家减排目标的绝对上限。
- 仔细分析每个部门的减排潜力和成本,以更好地平衡碳市场和非碳市场部门之间的减排目标,将全社会的总减排成本降至最低。